杭州外遇调查取证:什么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
发布时间:2023-05-01来源:本站点击:70
什么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
什么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 (1)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,禁止重婚,禁止有配偶者与他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 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,《婚姻法》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 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 结过婚的人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共同居住,通常会以隐蔽的 方式存在,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,且这种行为持续发生,比较稳 定。现实生活中俗称其为“包二奶”,这是不道德的,同时也违反 了法律的规定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 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,受害者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 偿诉讼来弥补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;根据照顾无过错方 的原则,在财产分割时还可以主杭州市侦探公司张要求多分;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构 成重婚罪的,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注意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与重婚的区别。 依照目前我国《刑法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构成重婚罪有两种 情形: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 记结婚;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但是在现实生活 中.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并且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很少, 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也很少。在举证时,很难证明第三 者“明知”对方有配偶。 (1)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的规定,当事人没有结婚之前,已 经同居的,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将 不予受理。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,属于《婚姻法》第:三 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,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。即只有在发现对方已经结婚的 情况下,才可以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。 (2)如果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 自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此处的同居关系,不限于“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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